早报讯 在城阳一机械厂打工的宋先生,上班时胳膊不慎被机器压、烫伤致残,但是工厂老板李某却说他是“强制帮工”,拒付医疗费。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工厂老板李某与宋先生之间确实存在雇佣关系,李某须赔他7万元。
2006年3月29日下午3时许,宋先生在操作塑钢焊机时被塑钢焊机压伤并烫伤右前臂、腕背及手背。出院后,宋先生右手完全失去活动能力,伤残等级为6级。为索取赔偿金,宋先生将工厂老板李某诉上了城阳法院,但在法庭上,李某竟然否认宋先生是工厂员工,并且是他自己“强制”使用机器。法院经审查,认为宋先生与李某确实存在雇佣关系,判决李某须支付宋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补偿金共计近7万元。随后,李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法官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明确拒绝宋先生的帮工,他主张的双方存在强制帮工关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市中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赵亚麟 曾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