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矫先生与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矫先生带施工人员和设备进入施工工地,因工地不具备施工条件,设备闲置7天,矫先生损失设备闲置费3000多元和误工费4000多元。工程完工后,装饰公司拒绝支付这笔闲置费和误工费。矫先生随后把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劳务费、闲置费、误工费共计3.5万余元。昨日,四方区法院宣判此案。
四方区法院审理认为,矫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对承包方式、单价、工期、安全施工、工程质量和验收、结算方法、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均有约定,双方应全面履行。法院判决装饰公司赔偿矫先生工费、设备闲置费和误工费,总额共计3.5万余元。(曾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