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加班又怕得罪单位、持续加班身体吃不消、加班不给加班费或给的加班费很少。近日,早报陆续接到市民关于加班费的投诉。记者把市民几十个投诉分为三大类,并请律师详细解释三种情况对应的法律依据,帮市民分析工资、加班时间和加班费之间的关系。
情况一:加班必须付加班费
江女士称,从1992年起,她在平度一家村级幼儿园工作。每天工作9个多小时,周六还不许休息。她工作16年了,工资一直是七百来元。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衣学义表示,从2008年1月1日起,青岛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江女士的工资水平是合理的,但加班一定要给加班费。如果不想加班,可以向幼儿园提出,双方协商解决这件事。江女士可向幼儿园索要加班费,如幼儿园拒不支付,可申请劳动仲裁。
情况二:每日加班不超1小时
市民陈女士反映,她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公司规定除周三、周六、周日外,每天必须加班两个小时,每个月的加班时间加起来是36个小时。“加班费都是按规定支付,但每天加班到晚7时,回到家里是晚上8时,太累了。”陈女士说,公司规定加班和年底奖金挂钩,不加班年底就不给签合同。她现在左右为难,既不想加班也不想失去现在的工作。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才能延长工作时间。”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少华指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盛少华说,陈女士可以向工厂申请减少加班时间或者不加班,但除了法定的节假日和其他假期外,应该保证每周40个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
情况三:每月加班不超36小时
市民韩先生在一家货代公司上了半年,公司要求每天加班六到七个小时,但只给三个小时的加班费,而且加班费少得可怜,每小时也就3元钱。
“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个小时,多给加班费也不行。”盛少华说,按照《劳动法规定》,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再没有安排补休的情况,支付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200%。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记者 曾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