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版:青岛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公积金还房贷“增值金”平分
收据乱签名
工程款照赔
试用期受工伤 生活费没着落
说法·百事通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费不低于工资150%
      

 

 
返回主页 | 青岛早报 | 版面导航|青岛日报RSS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3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试用期受工伤 生活费没着落

  律师认为宋女士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生活费数目

  早报讯  在试用期内工作时,手被压面机挤伤,虽然老板付了医药费,但生活费却没了着落。昨日,临沂来青打工的宋女士(右图)向记者反映,她养伤期间大约三个月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没有来源,她是否可以向老板要求支付生活费?

  据宋女士介绍,她今年22岁,从2月24日起在李沧区一家面食摊位工作,试用期为15天,工资为每月800元。3月4日下午,宋女士在和面的时候,手被挤进压面机,造成骨裂。老板将她送进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因手部受伤,宋女士将有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无法工作。她认为在养伤期间,老板应该支付给她适当的生活费,包括饭费、房租等。

  “每次换药都打车送她去,回来后我还经常给她吃的,让她带回家,还把她工作10天的工资也发了。”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面食摊点的老板,她告诉记者,宋女士受伤后,她为宋女士支付了5000元左右的医疗费,3月19日刚拆线。她认为她不应再承担宋女士的生活费。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盛少华律师,盛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虽然是试用期,但宋女士与摊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宋女士的伤属于工伤。在治疗期间,单位需支付宋女士工资。因目前治疗已经基本结束,但骨头愈合仍需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单位支付宋女士的工资或生活费的数额,需双方协商解决。宋女士如对结果不满意,可到劳动部门举报或申请工伤鉴定。 (许  芳  摄影报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