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家住即墨市田横镇的林先生受雇修建一处海参池,工程结束后他前去要钱,雇主章某却在欠条上签下了别人的名字,之后拒不认账。昨天,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章某须将工程款2万元付给林先生。
2002年,林先生受章某委托在田横岛建海参池坝,建成后,林先生拿着章某开出的工程款2万元的收款收据前去要钱,章某却在收款收据上签上了另一人闻某的名字。“你去找闻某要,找我干什么?”林先生随后接连几次去要钱,但对方不承认曾经在收据上签字,甚至不承认欠他工程款之事。他索款未果,找来证人,将章某告上了即墨市人民法院。
章某在被即墨法院判处偿还工程款2万元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中院将章某签字的收款收据进行笔迹鉴定后,证明字是章某所签。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章某必须将工程款2万元付给林先生。(赵亚麟 曾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