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版:青岛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公积金还房贷“增值金”平分
收据乱签名
工程款照赔
试用期受工伤 生活费没着落
说法·百事通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费不低于工资150%
      

 

 
返回主页 | 青岛早报 | 版面导航|青岛日报RSS  
上一期         
下一篇4   2008 年 3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积金还房贷“增值金”平分
法院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还贷产生的房屋增值为共同投资由夫妻平分

  早报讯  佟先生在婚前买了一处房产,在和前妻房女士离婚后把房子卖掉了,在他看来,房子买卖都与前妻没有任何经济关系,然而前妻却要求分割房子升值后的所得款。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市北法院一审认为尽管佟先生使用了自己的公积金还贷,但公积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为共同财产,因此判决佟先生支付给前妻1.3万元“增值金”。

  卖房被前妻“盯上”

  2003年佟先生与房女士结婚,登记几个月前佟先生买下一套价值10万元的房产,首付3万元后,余款决定用个人公积金还贷。佟先生与房女士的婚姻只维持了不到4年,在此期间,房子的贷款始终以佟先生的公积金按月支付,因此在两人离婚时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房产分割给了佟先生。离婚几个月后,佟先生将购房的余款一次性结清,并把房产以22.8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佟先生的前妻得知佟先生卖房后起诉到法院,称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佟先生隐瞒了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共同投资归还房屋贷款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因此她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金”。

  卖房收益拒分前妻

  佟先生当庭表示,房产是他在结婚前购买的,当初和前妻离婚时,判决书上也写得清清楚楚,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买房时,他支付的首付,婚后用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卖房是在离婚之后。现在他处置的是自己的房产,房屋的增值和贬值与前妻没有任何关系。即便他和房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增值,但还贷增值属于一种被动行为,与投资无关,而且收益是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取得的,法院应该驳回前妻的诉讼请求。

  增值收益须平分

  市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夫妻哪一方获得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双方共有。涉案房屋是佟先生婚前购买的,属佟先生的个人财产。两人在婚姻期间用公积金还贷部分所产生的增值,应当平分。通过计算,涉案房屋增值为12.8万元,减去婚前、离婚后佟先生个人还款部分产生的增值10万余元,佟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公积金还款产生的增值应为2.6万余元。法院一审后判决,佟先生支付给前妻房女士婚姻期间还贷部分产生的“增值金”1.3万元。(记者  于  顺)

  5年后

  卖房款22.8万元

  产生增值12.8万元

  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还贷产生增值2.6万元

  婚前及离婚后佟先生付房款产生的增值

下一篇4